北海银行大事记(四十二)

发表时间:2022-09-22 15:31阅读次数:
      12月6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启用中国人民银行印信的通知称:华北银行已奉命于12月1日与北海银行、西北农业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并于本月6日启用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之中国人民银行钤记与长戳,铃记文:“中国人民银行钤记”,长戳文:“中国人民银行”。
      本年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接收伪济南银行的通告称:查国民党官僚资本所属之伪中、中、交、农四行,伪中信局、伪储汇局、伪中央合作金库,伪山东省银行、伪济南市银行在济之总分支及一切附属机构与全部财产,本会已指令本市北海银行接收。
 

      一九四九年
      1月5日 北海银行总行指示决定执行以人民币为单位
      1月10日 北海银行总行颁布《费用管理办法》对费用种类划分、费用管理、预决算编制办法进行规范,并对送审时间、送审程序、统计表编制份数和寄送办法、费用预决算记账办法、审核费用预决算等应注意的事项作具体规定。
      1月15日 北海银行召开分支行长联席会 会议检查了去年七月以来的工作:完成了全省金库统一,并迅速在新区建立了金库;全省发放秋贷计粮食三千一百五十八万四千三百一十斤;在新解放区与收复城市中如济南、济宁、兖州、烟台、徐州等处,迅速肃清伪币。建立了本位阵地。确定了1949年上半年银行工作计划:在农村中,在华东局的农业生产计划下,配合实业部门发放春贷、合作贷、渔贷等;在城市中,大力开展存贷业务。
      1月27日 山东省政府、华东财经办事处、华中行政办事处联合颁发布告:自2月1起,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1月31日 北海银行总行下发逐步收回式贰佰元以下北海币的通函 称: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发行新钞,并将逐步收回旧币起见,特决定先将本行以往发行贰佰元以下北海币逐步收回,作破币处理。
      2月1日 人民币开始在山东省发行
      2月2日 北海银行总行指示决定停止除公营事业外贷款 称:查近来各地物价波动甚剧,本行为配合实施平抑对策,决定各城市行处自函达之日起,对外贷款及透支,除公营事业外一律停止贷款。
      2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迁址通知,定于本月12日本行迁往北平
      2月12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出印发一月分支行长会议通过的三个文件的通知 三个文件分别是:一九四九年上半年工作计划、关于克服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决定、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3月3日 北海银行总行下发城市贷款问题的通函 称:为了银行资金能在周转中保本起见,在群众自愿、公私两利的原则下,春贷中可以采取贷现折实的办法。
      3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北海银行改为人民银行山东分行的函 称:总行同意在京沪解放后,华东区行设在上海,原山东北海银行即改为人民银行山东分行,乃属华东区行领导。
      3月31日北海银行总行任命陈文其任总行行长的通函 称:本行行长陈穆、第二副行长洒海秋已调南下,经省政府决定,由陈文其任北海银行总行行长。
      4月1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布公函:前奉中国人民银行函示,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山东北海银行总行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行,各分行并入人民银行分行
      4月2日 北海银行总行迁址决定:本行定于4月3日迁往济南,行址设于商埠二大马路原交通银行旧址

(本文作者:《北海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编辑组   原载于:《北海银行大事记》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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