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行大事记(四十一)

发表时间:2022-09-21 15:31阅读次数:
      9月 北海银行总行通函规定,旧法币坚决不收兑,金圆券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采取限期限额压价部分收兑的政策
      10月1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发布金字第五号布告确定北海币为本市之唯一合法通货,自10月1日起,北海币为本市一切支付之本位币。
      10月1日 北海银行总行决定补充修正工货、农贷章程
      10月2日 北海银行下发增加小工业货款的通函
      10月13日 山东、华中两解放区决定在华中五、六、七分区建立华中币,北海币混合流通市场,两者以一比一的币值等价流通
      10月15日 北海银行胶东分行函告:总行决定,调胶东分行行长陈醒去新区工作,刘涤生任胶东分行行长
      10月17日 北海银行总行下发停兑伪币(包括法币、关金、金圆券)的通函
      10月28日 北海银行胶东分行成立烟台支行,于长安任支行行长
      11月1日 北海银行济南分行正式成立,下设第一、第二两办事处和合作部、储蓄部
      11月5日 《大众日报》刊载《济南市完成驱逐除敌币北币建立稳固市场》《华北西北两解放区货币固定比值通用——华北华东西北解放区货币全告流通》
      11月9日 中共中央及华东局回电批准并由华中行政办事处发出布告称:(1)华中币与北海币固定比值从本年11月15日起,在华中与山东两解放区内互相流通。(2)华中币与北海币固定比价为一比一,以后两解放区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收支均需按此比价流通使用。(3)不论军政人员或商民人等私定比价或拒绝使用者,一经查获,一定依法严厉处分。(4)这一时期的北海币均不加盖地名,便于山东以外的地区流通。
      11月13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出山东与华中实施货币统一的指示
      11月20日 北海银行总行颁布《北海银行发行本票暂行办法》规定:本票发行的范围暂先以公营企业及机关团体为主要发行对象,采取逐渐及分散的发行方式。本票系定额票,票面暂时发行十万元一种。本票可随时向签发行兑换与票面额相等数量之北海币,本票不计利息。本票为无记名票,认票不认人。
      11月30日 山东省政府编印《北海银行代理山东省金库及地方金库办事细则》共计八章分别分为总则、账务系统、会计科目、收款手续、支款手续、报解制度、账簿、附则。另附两个附件:山东省财政收支暂行分类科目、各种账表格式。
      12月1日 中国人民银行宣告成立、人民币正式发行北海银行与华北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奉命合并为中国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券(人民币)。北海银行总行随即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华东区行”。
      12月4日 北海银行总行发出《关于调整利率的通函》及《修订利率的宣传解释要义》规定了存贷款利率:农货实物一分五、现金三分,副业贷三分六,合作货三分六至七分五,工货六分至九分六,商业贷七分五至十二分,公营企业贷款三分六至七分五,运输业货六分至九分六,小本贷三分六至七分五。存款息:活期一分二至二分四:定期一至三月一分八至二分七,四至六月三分至四分五,七月以上面议。公营企业存款息一律一分二计息。

(本文作者:《北海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编辑组   原载于:《北海银行大事记》  未经作者和本站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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